污染源的分布和污染物在地下水中扩散形式是布设污染控制监测井的首要考虑因素。各地可根据当地地下水流向、污染源分布状况和污染物在地下水中扩散形式,采取点面结合的方法布设污染控制监测井,监测重点是供水水源地保护区。
工业污染源
1、工业集聚区:
1) 对照监测点布设 1 个,设置在工业集聚区地下水流向上游边界处;
2) 污染扩散监测点至少布设 5 个,垂直于地下水流向呈扇形布设不少于 3 个,在集聚区两侧沿地下水流方向各布设 1 个监测点;
3) 工业集聚区内部监测点要求 3~5 个/10 平方千米,若面积大于 100 平方千米时,每增加15 平方千米监测点至少增加 1 个;监测点布设在主要污染源附近的地下水下游,同类型污染源布设 1 个监测点,工业集聚区内监测点布设总数不少于 3 个。
2、工业集聚区外工业企业:
1) 对照监测点布设 1 个,设置在工业企业地下水流向上游边界处;
2) 污染扩散监测点布设不少于 3 个,地下水下游及两侧的监测点均不得少于1个;
3) 工业企业内部监测点要求 1~2 个/10 平方千米,若面积大于 100 平方千米时,每增加15平方千米监测点至少增加 1 个;监测点布设在存在地下水污染隐患区域。
矿山开采区
1、采矿区、分选区、冶炼区和尾矿库位于同一个水文地质单元:
1) 对照监测点布设 1 个,设置在矿山影响区上游边界;
2) 污染扩散监测点不少于 3 个,地下水下游及两侧的地下水监测点均不得少于 1 个;
3) 尾矿库下游 30 m~50 m 处布设 1 个监测点,以评价尾矿库对地下水的影响。
2、采矿区、分选区、冶炼区和尾矿库位于不同水文地质单元:
1)对照监测点布设 2 个,设置在矿山影响区和尾矿库影响区上游边界 30 m~50 m 处;
2) 污染扩散监测点不少于 3 个,地下水下游及两侧的地下水监测点均不得少于 1 个;
3) 尾矿库下游 30 m~50 m 处设置 1 个监测点,以评价尾矿库对地下水的影响;
4) 采矿区与分选区分别设置 1 个监测点以确定其是否对地下水产生影响,如果地下水已污染,应加密布设监测点,以确定地下水的污染范围。
加油站
1、地下水流向清楚时,污染扩散监测点至少 1 个,设置在地下水下游距离埋地油罐 5 m~30 m 处;
2、地下水流向不清楚时,布设 3 个监测点,呈三角形分布,设置在距离埋地油罐 5 m~ 30 m 处。
农业污染源
1、再生水农用区:
1) 对照监测点布设 1 个,设置在再生水农用区地下水流向上游边界;
2) 污染扩散监测点布设不少于 6 个,分别在再生水农用区两侧各 1 个,再生水农用区及其下游不少于 4 个;
3) 面积大于 100 平方千米 时,监测点不少于 20 个,且面积以 100 平方千米 为起点每增加15 平方千米,监测点数量增加 1 个。
2、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
1) 对照监测点布设 1 个,设置在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地下水流向上游边界;
2) 污染扩散监测点不少于 3 个,地下水下游及两侧的地下水监测点均不得少于 1 个;
3) 若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面积大于 1 平方千米,在场区内监测点数量增加 2 个。
高尔夫球场
1、对照监测点布设 1 个,设置在高尔夫球场地下水流向上游边界处;
2、污染扩散监测点不少于 3 个,地下水下游及两侧的地下水监测点均不得少于 1 个;
3、高尔夫球场内部监测点不少于 1 个。
岩溶水
1、原则上主管道上不得少于 3 个监测点,根据地下河的分布及流向,在地下河的上、中、下游布设 3 个监测点,分别作为对照监测点、污染监测点及污染扩散监测点;
2、岩溶发育完善,地下河分布复杂的,根据现场情况增加 2~4 个监测点,一级支流管道长度大于 2 km 布设 2 个点,一级支流管道长度小于 2 km 布设 1 个点。
构造裂隙水
构造裂隙水参见岩溶水的布点方法。
危险废物处置场地下水监测点的布设
参照GB 18598 相关要求执行。
生活垃圾填埋场地下水监测点的布设
参照GB 16889 相关要求执行。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地下水监测点的布设
参照GB 18599 相关要求执行。
其他类型污染源地下水监测点的布设
可参照以上方法。